|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新的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》,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2004年3月2日颁布的旧规定同时失效。
根据新的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》,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,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、制作、发布、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,其具体经营范围,由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。
新规定与2004年版的规定相比,外国投资者呈报文件单位更多元化,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,还可向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文件。同时新《规定》,取消了2004年版中“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,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%。”的规定。
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,除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外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;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;有广告经营业绩。
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,应具备以下条件:注册资本全部缴清;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。 |